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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財政部 110.05.07. 台財促字第11025511540號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一條之一(營運績效評定)
    主辦機關應於營運期間內,每年至少辦理一次營運績效評定。 經主辦機關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之民間機構,主辦機關得於營運期限屆滿前與該民間機構優 先定約,由其繼續營運。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且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 第一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標準、程序、績效良好之評定方式等作業辦法,應於投資契約明 定之。

  • 第六十五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定,應成立評估委員會辦理之。 主辦機關應將營運績效評定結果,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 不少於十日。

  • 第六十六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與該民間機構優先定約前,應依第八十條規定辦 理資產總檢查,並就繼續營運進行規劃及財務評估,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與該民間機構 議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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