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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財政部 110.07.19. 台財促字第1100062450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之一(可行性評估)
    主辦機關依本法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並於該公共建設 所在鄉鎮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與民間 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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