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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財政部 110.09.14. 台財促字第1102552378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八條之一(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
    投資契約應明定組成協調委員會,以協調履約爭議;並得明定協調不成時,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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