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公共工程類 財政部 111.03.14. 台財促字第1112550735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主辦機關依申請或政策需求辦理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應 進行政策公告。 前項政策公告辦理之時機如下: 一、由申請人向主辦機關提出規劃構想書,經主辦機關納入政策需求考量 後辦理。 二、由主辦機關依政策需求辦理。 第一項政策公告應載明事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並應包含向民間徵求可行性評估報告。

  •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三項申請人提出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應記載事項,由主辦機關視個 案性質就下列事項擇定後,併於政策公告載明: 一、公共建設目的及民間興辦項目、方式。 二、民間參與效益。 三、市場。 四、技術。 五、財務。 六、法律。 七、土地及設施取得。 八、環境影響。 九、需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 十、其他。 前項第一款興辦項目包含附屬事業者,應載明其辦理目標及達成該目標之 項目及內容。 第一項第七款應載明土地、設施取得所有權或使用權之時程、方式及其存 續期間。

  • 第六條
    主辦機關於申請人提出可行性評估報告後,依下列程序辦理初審: 一、審查可行性評估報告,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協助。 二、依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辦理公聽會。 三、與申請人協商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其涉及中央預算者,應依本法規 定報請行政院核定。 四、核定可行性評估報告。 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主辦機關依前項第一款審查後,按其可行性評估報 告完整性及公共利益效益性,擇一人再續行辦理,並通知各申請人。但民 間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案件,其擇定人數不在此限。

  • 第十條
    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案件,經初審通過後,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 ,依初審核定之可行性評估報告擬訂公開徵求內容。 前項公開徵求內容,應依個案性質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名。 二、公共建設目的。 三、可行性評估報告及初審結果摘要:包括公聽會出席人員之建議或反對 意見;其有不採納者,並敘明理由。 四、允許使用土地之基本資料:包括主辦機關提供土地、設施範圍。 五、允許申請參與之公共建設類別及民間參與方式。 六、公共建設計畫許可年限及應達到之功能、效益。 七、容許民間投資附屬事業者,其範圍及其所需土地使用期限。 八、申請人之資格條件。 九、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十、提出規劃構想書及初審通過者,其優惠條件。 十一、公告日、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 十二、申請須知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須知之付款方式。 十三、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 十四、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前項第十款初審通過者優惠條件,得由初審通過者提出,由主辦機關送甄 審會審定。 第一項公開徵求內容涉及重大權益事宜者,如得變更,應敘明之,並附記 其變更程序。

  •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公園綠地設施,指下列各項設施: 一、由各級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公園 綠地及其設施。 二、由各級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編訂之用地內之公園綠地及 其設施。 三、依相關法令變更土地使用應捐贈之綠地、綠帶、生態綠地社區公園及 其設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