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海巡類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81.08.10. (八一) 臺內警字第8180316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六條(違反入出境限制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四十八條(所定事項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之訂定)
    本細則所定事項之作業規定及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