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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41.01.14. (41) 臺電參字第38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國籍)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 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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