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 41.01.14. (41) 臺電參字第383號
中央法規
- 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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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因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而喪失國籍)
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之許可,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以年滿二十歲以上,依 中國法有能力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