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臺灣高等法院 42.11.00. 令牘字第2400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