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臺灣高等法院 43.06.16. 令牘明字第13079號
中央法規
- 民法總則(§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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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 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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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條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
-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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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期間之計算)
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