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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44.01.14. (45) 臺公參字第221號
中央法規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 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賸餘遺產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 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為發生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者,其成立及效力,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 ,依付款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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