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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台灣高等法院 44.03.12. 函牘正字第6297號
中央法規
  • 第二百五十二條(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 第五百零九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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