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 44.05.26. (44) 臺令公參字第2875號
中央法規
-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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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額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市、縣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