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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51.1.1.(51)函參字第671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
    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 事業同。

  • 第一百九十三條(董事之責任)
    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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