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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0.05.13. 80臺會瑞議字第081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四條(職業訓練師之意義)
    職業訓練師,係指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之人員。 職業訓練師之名稱、等級、資格、甄審及遴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經甄選聘任之職業訓練師,由各該職業訓練機構發給聘書,先行試聘一年;試聘期滿成績合 格者,正式聘任。 正式聘任之期限,每次均為一年。職業訓練師之權利與義務,應於聘書內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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