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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97.05.19.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097000921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九條(分(合)戶登記義務)
    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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