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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97.08.21. 秘臺廳少家三字第097001557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 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 第四十一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 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 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 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 保護人。 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 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 第四條(撤銷訴訟之要件)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 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 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 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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