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98.06.25.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0980013911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結婚及離婚登記義務)
    結婚,應為結婚登記。 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 第七十九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 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一(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