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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98.11.13.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098002543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監護登記義務)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 ,應為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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