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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0.02.23. 秘臺廳刑二字第1000004491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 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 第十條(偵查或審理中被害人受詢問或詰問時,得陪同在場之相關人員)
    被害人於偵查或審理中受詢(訊)問或詰問時,其法定代理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配偶、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得陪同在場,並陳述意見。於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亦同。 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本條例所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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