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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00.11.15. 院臺廳刑二字第1000028743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 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 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 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 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 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 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 第七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九條(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二條(適用對象)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 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本法於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招收之技術生及準用技術生規定者,除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 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外,亦適用之。但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 不在此限。 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 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二條(性騷擾)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 第十二條(大眾傳播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 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 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第十三條(提出申訴、再申訴)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 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 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 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 第二十條(罰則)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二十四條(罰則)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 按次連續處罰。

  • 第二十五條(罰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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