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3. 秘台人三字第1010032615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法官之任用關係及法律適用順序)
    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 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