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3. 秘台人三字第1010032615號
中央法規
- 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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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法官之任用關係及法律適用順序)
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受公正審 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