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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2.04.09. 秘臺人三字第1020009267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廉政審查會之設置及委員遴聘)
    本署為有效評議廉政業務之推動,並提供專業諮詢,設廉政審查會。 前項審查會,置廉政審查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就法律、財經、工 程等相關專業領域代表、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遴聘之。

  • 第十六條(兼職之禁止)
    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 。 四、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 第十八條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 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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