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2.04.10. 秘臺人三字第1020009486號
中央法規
- 法官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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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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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 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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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 之。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 法官參與職務外活動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報酬補助申報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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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依 本須知向服務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申報。 前項服務機關無政風單位者,由兼辦政風業務或首長指定之人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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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