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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2.04.10. 秘臺人三字第1020009486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

  • 第十八條
    法官參與職務外之團體、組織或活動,不得與司法職責產生衝突,或有損於司法或法官之 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

  • 第二十條
    法官參與司法職務外之活動,而收受非政府機關支給之報酬或補助逾一定金額者,應申報 之。 前項所稱一定金額及申報程序,由司法院定之。


  • 三、本須知所稱逾一定金額,指每日(次)支給報酬或補助之金(價)額逾新臺幣陸仟元。 前項每日(次)支給如兼有報酬或補助者,金(價)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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