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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03.01.29. 院臺廳民一字第1030003167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第二百二十六條
    判決,應作判決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訴訟事件;判決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院。 事實項下,應記載言詞辯論時當事人之聲明,並表明其聲明為正當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要領。 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 一造辯論判決及基於當事人就事實之全部自認所為之判決,其事實及理由 得簡略記載之。

  • 第五百十四條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 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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