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3.07.03. 秘臺人三字第1030017804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七條(兼職之限制)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 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