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3.07.03. 秘臺人三字第1030017804號
中央法規
- 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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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兼職之限制)
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 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