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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3.08.11.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30020929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四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 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法院應於作成死亡資料十五個工作日內,以網路傳輸司法院,司法院應於接獲通報後每日以 網路傳輸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醫療機構、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應於作成死亡資料七日內,以網路分別傳輸衛生福利部 、法務部、國防部,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應於接獲通報後以七日為一週期,再以網 路傳輸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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