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5.01.08.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50000895號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經催告,戶政事務所可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 第四十八條之二(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戶籍登記之項目)下列戶籍登記,經
    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 第六條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報死亡登記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四十 八條之二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 。 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應函請作成死亡資料之通報機關(構)查明處理。

  • 第九條
    本部、戶政事務所接獲之死亡通報電子檔資料,應永久保存;書面資料,由戶政事務所轉成 電子檔,檔存死亡通報系統,亦應永久保存。


  •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收受司法院傳送第一點所指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事 項之筆錄或裁判(以下簡稱本資料)後,再以網路傳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登記下列事項: (一)調解離婚事件。 (二)和解離婚事件。 (三)監護宣告事件。 (四)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宣告事件。 (六)撤銷輔助宣告事件。 (七)選定監護人事件。 (八)選定輔助人事件。 (九)許可監護人辭任事件。 (十)許可輔助人辭任事件。 (十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十二)另行選定或改定輔助人事件。 (十三)其他依法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辦理身分登記事件。


  • 三、本部每日接獲本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與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 比對,符合者即傳送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本資料經本部處理檢核後,加註戶籍通報成功、無對應戶籍資料、統一編號不合邏 輯、外籍人士(居留證號)、其他、無對應內文電子檔或通報日期不一致七項分別 註記,經以網路傳送司法院處理後,本部應立即將查復後之本資料傳送當事人戶籍 地戶政事務所。 (三)經戶政事務所依第四點第四款查明更正之資料,應於檔內加註。 (四)本資料留存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永久保存。


  • 四、戶政事務所每日接獲本部傳送本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執行鄉(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之列印司法院通報明細表及列印司法院索引清 冊作業。 (二)閱覽或列印戶役政單一簽入系統之本資料內容。 (三)應於接獲本資料五日內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如當事人未於法定期間申報戶籍登記 ,應依戶籍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本資料並得作為戶籍登記證明文件。 (四)本資料如有錯誤,應先函請製作本資料之法院查明,再依法院查復之資料查核當事 人戶籍資料,並將更新資料以傳真方式傳送本部。 (五)本資料及相關查證資料,保存三年。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