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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32.03.21. 院字第249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公務員不得直接或間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兼任公營事業機關或特種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不在此限。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事業,而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 或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者,不以經營商業論。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經營商業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 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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