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8.04.10.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07738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
第四十八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
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監護事件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登記)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 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
第一千一百十三條(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之準用)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