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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8.04.03. 秘台廳刑一字第1080008781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之一(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文件,經其政府驗證後之效力)
    與我國簽署免除重複驗證國際書面協定者,於該國境內作成之文件,經其政府指定之權責機 關驗證後,與經我國駐外館處文書驗證具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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