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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8.08.08.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21676號
中央法規
  • 第六十八條(追蹤輔導)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 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前項追蹤輔導,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為之。

  • 第五十六條(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 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 ,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第一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由少年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之保護管束準用之;依該條第四項應繼續執行感化教育時,其停 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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