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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8.11.04. 秘台政一字第1080029663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 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二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 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 第十二條(被害人資料之保密)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 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 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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