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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09.12.14.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90022015號
中央法規
  • 第九條(程序不公開原則)
    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法官應許旁 聽: 一、經當事人合意,並無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聲請。 三、法律別有規定。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 第十八條(家事調查官調查事實之責)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 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 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 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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