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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秘書長 110.04.14. 秘台廳民三字第1100009636號
中央法規

  • 四、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 。 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 審認。

  • 第四十一條
    申請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三、與有前款情形之案件同時連件申請辦理,而登記義務人同一,且其所蓋之印章相同。 四、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 五、登記義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並親自到場。 六、登記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 印鑑。 七、外國人或旅外僑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八、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該授權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 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九、祭祀公業土地授權管理人處分,該契約書依法經公證或認證。 十、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 十一、土地合併時,各所有權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 下。 十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協議書與申請書權利人所蓋印章相符。 十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所提出之協議書,各共有人更正前後應有部分 之價值差額在一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以下。 十四、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以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提出協議書。 十五、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定得免由當事人親自到場。


  • 六、申請船舶解體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依序排列,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及登記證書影本或小船執照影本,漁船應另檢附漁業執照、買賣 合約或標售合約影本;無船舶國籍證書、登記證書或小船執照者,得檢具軍方之標 售文件或法院權利移轉證書。 (二)申請拆解業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雙方就協議內容共同簽章之造船公司(廠)場地出借拆解同意書。 (四)註明已無抵押權登記及查封限制字樣等之船舶所有人拆解同意書。法人應另附最近 六個月內蓋有大小章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自然人應另附最近六個月內印鑑 證明文件。 (五)當地政府環保局、海洋局、勞工檢查機構許可(備查)同意函影本;漁船應另檢附 漁政單位許可同意(備查)函影本。 (六)清艙證明文書。無油艙設計者,得檢具照片證明替代。 (七)污染責任及處理承諾書。 (八)造船廠解體場地平面配置示意圖,並應同時標註解體之船舶停放位置、地形及尺寸 。 (九)船舶解體安全作業人員報備書及船舶解體人員名冊。 (十)廢棄物清除合約書影本及有效期限內之清除許可證影本。 (十一)污染防治應變計畫書及勞工安全應變計畫書。


  • 八、農會與借款農民訂立書面契約辦理登記時,依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需印鑑證明文件,故 各農會應事先向主管機關領取多備該項證明文件數份,作為隨時辦理貸款時之用(印鑑 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又為方便計,未辦理貸款前比照不動產抵押程序先向登 記機構辦理印鑑登記,嗣後可不必要每次提出農會印鑑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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