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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10.04.27. 院台廳行三字第1100012656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九條
    旅客出入國境,攜帶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沒入其 貨物,並得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論處。 旅客報運不隨身行李進口、出口,如有違法漏稅情事,依第三十七條論處 。

  • 第三條(管轄範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 訟事件,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 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 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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