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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司法類 司法院 110.05.24. 院台廳少家一字第1100015725號
中央法規

  • 三、下列事項得使用遠距訊問: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訊問在監所之自訴人。 (二)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自訴人或除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訴訟關係人。 (三)對在押被告為關於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訊問。 (四)經在監所之被告、自訴人同意之宣示判決。 (五)公設辯護人接見在監所之被告。 (六)其他經司法院核定或法院院長核准之刑事案件相關事項。


  • 五、本要點於法院辦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準用之。


  •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各級法院於處理強制處分事項訊問被告 時,發現被告係隔離治療中或有疑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症狀(例如發燒發熱、四肢無 力、咳嗽少痰、呼吸道症狀等徵候)、接觸病例、中港澳旅遊史(含轉機)或其他經各 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等具感染風險之 情形,應分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本於防疫優先原則,承辦案件法官衡酌被告相關症狀,應採取減少接觸、避免群 聚感染以防堵疫情蔓延之相關措施。 (二)如經通報已在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矯正機關或其他處所之被告有前述具感染 風險之情形者,法院應先聯繫該機關或處所,以瞭解掌握相關資訊,必要時得採 取遠距訊問或於管轄區域內就地訊問等適當措施。被告戒護方式,由法院與該機 關或處所進行協調。採取遠距訊問前,應以適當方式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之意見,並於司法院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六款規定核 定範圍內辦理之。 (三)法院認仍有提解被告到庭訊問之必要者,應備具妥適之隔離防護措施,如所有人 員(含被告)應配戴口罩,戒護人員必要時併得另著隔離、防護衣,並儘可能使 用透明隔離設備隔離被告,另得關閉空調系統、開啟門窗,保持法庭之空氣流通 ,或於法院院區內擇一空氣流通,較空曠之適當處所訊問之。 (四)法院裁定羈押者,應先行聯繫矯正機關,告知被告相關資訊,俾利矯正機關採取 隔離等適當防疫措施,並通報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1922);未裁定羈押者, 法院仍應速聯繫衛生主管機關(防疫專線1922)採取適當之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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