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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7.07.24. 六十七局參字第1363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指同時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至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加保之被保險人。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 以六十計算。 二、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最近 三十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三十六計算。 三、其他現金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 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於計算保險給付時,除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合併計算者外,應以最高者為準,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第九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 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保險人查核。

  • 第四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五、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 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八、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 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九、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十、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一、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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