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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4.04.03. 七十四局貳字第0686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軍人權利,以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至五款及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至第 七十七條為限,其他勳賞撫卹優待及退除役官兵應享之權利,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第四十五條(服役者之義務)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 第八條(因病轉服替代役或免役)
    受軍官、士官教育因病未能完成應受教育,而病後體位不適於服軍官役、士官役或常備兵 役者,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因體位變更為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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