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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78.02.14. (78)臺華審三字第17507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初任,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初次擔任各官等職務者。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 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 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 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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