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79.08.02. (79)臺華甄四字第043001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原經銓敘合格實授之簡任、薦任、委任現職公務人員,其原敘定等級,依前條附表對照之 職等資格,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之範圍內者,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 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 理,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者,應報經主管院部( 會、處、局、署)省(市)政府核准;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者,應報經主管院核 准;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其職務列高一官等或跨列二個官等時,仍以前條附 表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並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亦得調任並繼續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 之職務。 超過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時,依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改任;其超過部分之任用 資格並予保留,俟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 第五條
    原經銓敘合格實授之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現職公務人員,其原審定之職等,依第三條附 表對照之原職等資格,在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範圍內者,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 實授。 未達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在同官等內准予權理 ,但以權理高一職等為限。如確因業務需要須權理高二職等以上者,應報經主管院部(會 、處、局、署)省(市)政府核准;權理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者,應報經主管院核准 ;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其職務列高一官等或跨列二個官等時,仍以第三條附 表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並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亦得調任並繼續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 之職務。 超過職務列等表所列該職務職等時,依職務列等表所列最高職等改任;其超過部分之任用 資格並予保留,俟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