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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79.09.14. (79)臺華審二字第043185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五條(初任簡薦委公務人員之任命)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 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 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之職 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 第十二條
    現職公務人員對於銓敘部所銓敘審定之俸級俸點,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 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填具公務人員任用或俸給案申請更正或變更送核書表,依 送審程序向銓敘部提出申請。 現職公務人員取得較高考試及格資格,申請同官等內改敘俸級者,應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後填具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表,並檢附相關證件,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第一項送核書表,其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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