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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80.01.11. (80)臺華甄二字第049619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
    經雇員考試及格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比照改任為委任第一職等。如擬以考績升任委任第二 職等,應先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丁等考試或委任升等考試及格;其為權理較高職等職務者 ,仍暫予繼續權理。 經分類職位第一職等考試及格或原經第一職等改任審定有案之現職雇員或書記或經審定合 格實授之現任分類職位第二職等以上之雇員或書記,均暫以原經審定之職等改任;其為權 理較高職等職務者,仍暫予繼續權理,遇缺均應就其雇員職務優先調整為非雇員職稱之職 務。

  • 第十一條(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取得)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 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 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 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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