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80.01.23. (80)臺華甄四字第0502485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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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指同官等內高職等調任 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仍得在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俸級 至年功俸最高級。
-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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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 等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