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80.01.23. (80)臺華甄四字第0502485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稱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指同官等內高職等調任 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仍得在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俸級 至年功俸最高級。

  • 第十條
    經懲戒處分受休職、降級、減俸或記過人員,在不得晉敘期間考列乙等以上者,不能取得升 等任用資格。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