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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81.01.04. (80)臺華法一字第0654920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 二、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 。 三、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 ,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 請校長聘任。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 部定之。

  • 第四十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 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 第二十四條(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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