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銓敘部 82.07.09. (82)臺華法一字第0868706號函(停止適用)
中央法規
- 公務人員考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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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各等級考試及格證書之發給及分發任用;證書費額得予減少之規定)
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 證書,依序分發任用。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 人機關任用需要依其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其訓練及分發任用程序,與正額錄取者之 規定相同。 前項訓練之期間、實施方式、免除或縮短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補訓、重新訓練、停止訓練 、訓練費用、津貼支給標準、生活管理、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請 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之規定,由考試院會同關係院以辦法定之。但訓練性質特殊,於 辦法中明定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就上列事項另為規定者,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 定或備查。 考試及格證書之式樣及費額,由考試院定之。但對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院得減徵、免徵或停徵費額。
-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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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人員,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 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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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標準由保訓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