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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83.08.05. (83)臺華法四字第1029556號
中央法規
  • 第三十七條之一
    土地登記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為之。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應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但在本法修正施行前, 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並曾領有政府發給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代理他人申 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得繼續執業;未領有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或登記 卡者,得繼續執業至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之件,登記 機關應不予受理。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業務與責任、訓練、公會管理及獎懲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 央地政機關定之。

  • 第八條
    專業代理人開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及發給開業執照: 一、申請書。 二、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 四、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二張。 經核准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開業執照,並於專業代理人證書背面加 蓋開業執照字號後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專業代理人登記簿。

  •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 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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