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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 86.02.03. 八六臺甄五字第141582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三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之俸級高於借支 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 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借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依規定期間送請 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借 支溢數或全額繳回。

  • 第二十五條
    受考人於收受考績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 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考績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考績更正或變更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由核定機關核 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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