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86.02.11. 八十六局企字第03257號函
中央法規
- 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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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技術士學歷比照遴用之規定)
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學校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 士證者,得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