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考試類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86.8.1. 八六公保字第0600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 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 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 第八條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 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第十八條(設備與環境)
    各機關應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必要之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

  • 第十九條(執勤安全之防護)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 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第二十三條(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相當之補償)
    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 相當之補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