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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考試類 銓敘部87.06.08. (87)臺審四字第163138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正額錄取同項考試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 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 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遇有同項考試同時正額錄取不同等級或類科者,應考人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未擇一接受分 配訓練者,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依應考人錄取之較高等級或名次較前之類科逕行 分配訓練。

  • 第三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二類: 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高級業務員及高級技術員考試,按學歷分為一級、二級、三級舉行。 本考試高員一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高員二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高員三 級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員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佐級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之高員一級考試相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 二十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後之高員二級考試;修正施行前未分級之高員級考試及分級之高員二 級考試均相當修正施行後之高員三級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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