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類
行政院主計處 87.07.22. 臺八十七處忠字第05673號函
中央法規
- 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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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保持品位義務)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 以損失名譽之行為。